厂房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在法律上,厂房的租赁期限应从签订合同的当天开始计算,但是实践中,由于很多原因的存在使得一些厂房的租期较短甚至没有租期,那么,对于这些情况下的租期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租赁的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后至终止之日止不收回房屋产权的一种房屋租赁方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无固定期限租赁采取的是"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法》第214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二,关于有固定期限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固定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的房屋租赁称为有定期限房屋租赁。
三,关于转租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与转让人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和解或者到。
厂房出租后谁来维护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
厂房租赁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由出租人负责维护,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厂房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话,一般是由租户负责维修的。
厂房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及费用,并且承担违约责任,而房屋所有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安全的义务。
如果是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毁损或灭失的,应由房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如果是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则由第三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为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没有明确按份共有人时,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义务。